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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想家
    县长您好,我是退休无房人员,请问您我能否申请廉租房或廉价房???政策是这样: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居住危房或土坯房的不受人均居住面积限制)。
    2015-11-29 15:30:37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一)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 (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三)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2)住子女住房的;(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6)住房建筑面积认定: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7)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不予保障范畴: (一)申请人及同户口下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在产权部门查实其名下存在自有住房的或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 (二)申请家庭存在养老金发放的; (三)申请家庭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申请家庭存在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五)申请家庭存在购置营运或家庭自用车辆的; (六)申请家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的; (七)申请家庭存在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 (八)申请人已死亡的; (九)申请人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或低收入资格的; (十)申请家庭存在其它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情况的; (注:被保障家庭由于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发生改变,经调查核实已超过被保障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被保障资格。)
    2015-12-02 09: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