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想家 | |
|
|
县长您好,我是退休无房人员,请问您我能否申请廉租房或廉价房???政策是这样: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居住危房或土坯房的不受人均居住面积限制)。 2015-11-29 15:30:37 |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一)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
(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三)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2)住子女住房的;(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6)住房建筑面积认定: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7)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不予保障范畴:
(一)申请人及同户口下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在产权部门查实其名下存在自有住房的或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
(二)申请家庭存在养老金发放的;
(三)申请家庭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申请家庭存在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五)申请家庭存在购置营运或家庭自用车辆的;
(六)申请家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的;
(七)申请家庭存在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
(八)申请人已死亡的;
(九)申请人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或低收入资格的;
(十)申请家庭存在其它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情况的;
(注:被保障家庭由于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发生改变,经调查核实已超过被保障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被保障资格。) 2015-12-02 09:28:26 |

吉公网安备 220122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