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农村落户政策 | |
![]() |
咨询农安县农村落户政策 2025-02-05 07:18:51 |
![]() |
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拟迁入本省乡村地区的,经当地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迁入登记; (一)在农村有土地和宅基地; (二)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所有; (三)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子女所有; (五)登记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的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就读期间户口未发生迁移、申请回原籍落户的; (六)农村籍当年退役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 (七)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伍军人返乡就业并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申请回原籍落户的。 省内乡村互迁的,在拟迁入乡村有合法宅基地的,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即可迁入户口。 【回复单位】:农安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电话科 2025-02-06 11:0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