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许可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业户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需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经营许可证及培训合格证。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至少有一人在岗负责安全管理。
临时销售许可有效期为2026年2月3日(农历腊月十六)至2026年3月4日(农历正月十六),有效期满后许可证自动失效,不得继续销售。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者将依法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安全条件规范
经营场所须为不大于35平米的固定罩棚经营(规格为长7.2-9.7米、宽3.6米,前高2.5米,后高2.2米的非燃烧材质),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摊位(≤35平米)最大存药量不超过140kg,最大存放总箱数不超过140标准箱,货品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确保安全通道畅通,严禁超量储存或在罩棚外储存。
三、销售行为要求
严禁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过期的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土火箭等易因摩擦撞击引发危险的品种,仅可销售C、D级合规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擅自改变销售地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格做到一证一点。
严格遵守“统购分销、统一配送”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批发企业使用防爆车辆配送,严禁私自运送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在摊位内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四、后续管理要求
销售期满后,经营者须将未售出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退回批发企业,不得私自留存或转移储存。
销售期满后及时拆除销售罩棚,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监管与责任追究
县应急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违规产品、违规存放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撤销许可证,纳入经营“黑名单”,一律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农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初审:王立国 复审:张雪峰 终审:李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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