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安镇黄龙路北侧木工厂综合楼3单元302室,不动产原属于于德宝(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于思琳(继承人)继承。
2、农安镇家农安路北侧检察院综合楼1单元401室,不动产原属于张显义、于秀文(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张立秋(继承人)继承。
3、农安镇家农安路北侧检察院综合楼6单元202室,不动产原属于朱明武(被继承人)的份额最终确定由程杰(继承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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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431-83269976
公告单位:农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公告日期:2026年9月7日
初审:田猛 复审:朱文丽 终审: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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