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振涛、夏秀娟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土地使用权人张锡龙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农国用(2007)第012210887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站前街(农安路南侧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8单元401室),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0.40平方米,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0年11月10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注销申请,拟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张锡龙办理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原颁发的相关证书同时废止。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农安县德彪街东侧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