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申请人)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将办理的两份《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证明号一:吉(2023)农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871号,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与宝安路交汇处龙翔御府一期8栋3单元1701室,义务人马玉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证明号二:吉(2023)农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872号,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南侧金街花园12栋5单元402室,义务人姜丽丽、马海峰,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声明上述遗失的两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张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