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0122执恢25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冯利欣、于晓菊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现将冯利欣、于晓菊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国有土地使用证》信息:
证号一:农国用(2010)第012211959号,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东侧金龙广场,使用权面积为31.00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
证号二:农国用(2010)第012211958号,坐落于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东侧金龙广场,使用权面积为31.00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王丹 复审:宁传君 终审:张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