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伟因保管不善,将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坐落于合隆镇兴政路南侧合隆镇中心校西侧(合隆镇隆兴家园小区1栋1单元602室),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声明上述遗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大伟
初审:刘福全 复审:宁传君 终审:赵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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