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吉0103执恢47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丛明辉、闫禹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收回,现将丛明辉、闫禹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证书信息:
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农国用(2001)字第012210035号,坐落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街道,使用权面积9724.00平方米。
2、房屋所有权证:权利证号为N.011120104号,坐落于农安县烧锅镇,建筑面积477.00平方米。
3、房屋所有权证:权利证号为N.011120105号,坐落于农安县烧锅镇,建筑面积444.00平方米。
4、房屋所有权证:权利证号为N.011120106号,坐落于农安县烧锅镇,建筑面积934.50平方米。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福全 复审:蔡俊峰 终审:宁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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