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受理业务时未能将权利人(申请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现将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公告作废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证号:吉(2023)农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610号,坐落于合隆镇鑫海蓝城小区6栋4单元101(原107号房)室,证明权力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义务人为华雪花,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
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初审:刘倡 复审:蔡俊峰 终审:宁传君

吉公网安备 220122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