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正浩科技包装有限公司数字化 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8-05 14:48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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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5]32号

吉林省正浩科技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园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生物质园路与北凯旋路交汇处0038号,占地面积9929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租用吉林省九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吉林省恒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空厂房,新建包装箱及苯板生产线。采用原料--发泡--熟化--成型--冷却脱模--烘干--切割--成品等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苯板1000t、包装箱1500万套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冬季生活用热由设备冷却水余热提供,生产用热由1台6t/h及1台4t/h生物质锅炉提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及锅炉排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合隆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合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铺设完成后,直接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合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防渗,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在封闭车间内生产,发泡、成型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必须满足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 2024 年修改单)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必须满足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苯乙烯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新建生物质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40m高烟囱排放,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结构隔声,在设备选型时选择噪声低的设备,设备设置台基减震、橡胶减震接头及减震垫等减震设施,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要求》(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不合格产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原料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物质灰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集中收集,外运用作农肥;废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定期外运处置。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7月15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园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7月15日印发

初审:史双桥 复审:周岩  终审: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