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8-14 13:40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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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5]39

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委托长春科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会议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镇滨河村东狐狸树屯北侧农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内,不新增占地。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43万元。本项目改造现有3座闲置厂房作为飞灰临时贮存设施,用于应急贮存稳定化后的飞灰,最大贮存能力为9331.2吨。暂存期为一年(2025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23日),一年贮存结束后,清空贮存库内存放的飞灰,项目终止利用构筑物处置措施,不继续贮存飞灰,清运的飞灰运至有能力的填埋场或综合利用场地进行填埋或综合利用。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生活用水,贮存过程不用水。控制入场飞灰的含水率,保证不产生渗滤液。本项目飞灰库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防渗,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飞灰库全封闭,在装卸、贮存过程中,吨袋倒塌或破碎,立即将破损的包装及飞灰一并置于应急包装中,不拆包装。通过采取上述防治措施后,厂界处颗粒物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飞灰库采用全封闭式结构隔声,装卸过程均在飞灰库内进行,经封闭隔声措施后,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要求》(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固体废物,飞灰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进行改造,清运的飞灰运至有能力的填埋场或综合利用场地进行填埋或综合利用。

  三、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8月13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春科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8月13日印发

初审:史双桥 复审:周岩  终审: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