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11-05 15:01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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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5]55号

  吉林新达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金泰路888号院内,占地面积19512平方米,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设内容为:在现有车间1及车间3内闲置区域新增1条编织袋生产线,采用原料混合--拉丝--收卷--圆织--印刷--复合--制袋--抽样检验--成品等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大米编织袋800万条(约400t)及化肥编织袋500万条(约550t)的生产能力。本项目不使用再生塑料进行生产,所有塑料原料均为全新颗粒塑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依托使用的现有冷水机组为设备内部设置循环冷水,循环水不直接与物料接触,无冷却水外排。生产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拉丝废气集气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拉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印刷废气及复合废气集气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印刷废气与复合废气共用)高空排放,印刷废气及复合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中逸散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经门窗阻隔,自然沉降后,扩散至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拉丝过程中逸散的异味产生量甚微,经门窗阻隔,空气稀释后,自然扩散至厂界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加减震垫、消声器、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废包装物、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封闭暂存于仓库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含油抹布全过程豁免管理,与厂区现有生活垃圾一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废油墨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10月16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10月16日印发

  初审:史双桥 复审:周岩  终审: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