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圣鑫制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11-24 13:38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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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环审[2025] 60
吉林省圣鑫制桶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生物质路与北凯旋路交汇处0061号,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厂房内新建6台注塑机、1台印刷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塑料桶20万件、塑料桶盖20万个的生产能力。项目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园区供暖管线未建成前生活供热采用电取暖,待管线建成后采用集中供热。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排至场地现有防渗储水池,定期清运至合隆镇污水处理厂,不外排:生产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主要产生的废气为注塑废气、印刷废气,注塑废气、印刷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被收集处理的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I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加减振垫,车问墙体隔音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物为生活垃圾、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封闭暂存于仓库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1119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年1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