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景宏农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6-01-22 13:27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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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6]05号
 吉林省景宏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农安县农安镇三家子村十二社,占地面积8594.15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建设饲料载体生产线及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饲料载体12000t(玉米芯粉饲料5000t、喷浆饲料5000t、稻壳粉饲料2000t)、生物质颗粒燃料3000t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新建1 台2.5t/h 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用于生产。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本项目生产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主要产生的废气为工艺粉尘、异味气体及锅炉烟气。饲料生产工序产生的粉尘须通过密闭罩顶部排气管收集,利用引风机产生的负压将其送入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在破碎、筛分机造粒工序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根30m高烟囱(DA003)排放,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废布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回收粉尘定期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锅炉灰渣及除尘灰可用作农肥;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6年1月22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中环征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6年1月22日印发

初审:史双桥 复审:周岩  终审: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