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弗朗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6-03-23 08: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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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6〕15号

 

关于吉林省弗朗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省弗朗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吉林省弗朗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建设性质:新建。厂区占地面积3305㎡,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项目主要拆解废旧发动机、变速箱,建成投产后,可年拆解2万件废旧发动机和2万件废变速箱(合计年加工废金属 6400t),仅接收已拆解分选、废油排空表面无油的原料,拆解后主要产品包括废铜、铝、铁、废塑料、绝缘材料等。

二、该项目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合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车间需密闭,拆解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铜米机粉尘,集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撕碎粉尘、破碎机粉尘等其它未被收集处理的逸散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墙体隔声、消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管理。本项目生活垃圾和布袋除尘灰,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拆解废零部件,交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利用;拆解回收废机油、废杂物(含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暂存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一般固废及危废处置应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项目应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区域应做好硬化防渗处理,废矿物油应采取密封桶装,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应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本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026年3月20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环评  批复

抄送: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