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安县波罗湖水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6-03-31 09:55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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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6]16

农安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你单位委托长春市中科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农安县伊通河防灾减灾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巴吉垒镇和农安镇,泵站中心位置坐标:124°49′29.822″,44°22′14.733″管道起点坐标:124°49′31.444″,44°22′13.343″管道终点坐标:125°2′43.850″,44°21′36.805″该项目建设永久占地面积:0.99hm2临时占地面积:51.91hm2管道长度:20.33km。建设内容主要为工程包含排水泵站工程、排水管线工程两个部分,排水泵站工程布置在波罗湖实验区内,进口采用明渠形式与既有波罗湖连通,再通过泵站出口压力管道,将湖内水排至农安南沟,再由农安南沟进入伊通河内。 项目总投资29743.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2.51万元。

  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易产尘物料禁止露天堆放,施工作业区场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对运输车辆采取苫布遮盖,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定时洒水降尘;临时堆土使用密目网苫盖,及时清运。确保施工期间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移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施工设备及车辆清洗废水及基坑废水经防渗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场地内不设置机械设备维修点,无含油施工废水排放。施工材料远离河道堆放,并采取防雨淋措施,避免雨水冲刷造成面源污染。涉水施工尽量选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导流及围堰等措施。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临近居民点夜间禁止施工;施工作业区场界连续设置硬质施工围挡,临近居民点施工采用移动声屏障;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避免二次污染;施工期开挖的土方及沉淀池沉渣及时回填;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外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擅自堆放,做到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5、生态恢复措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时序,尽量选在枯水期施工,护岸及桥梁工程涉及涉水施工的工程应设置施工导流及围堰;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划定的范围,不可随意扩大范围,严禁破坏项目范围之外的植被;禁止到非施工区域活动,严禁烟火、开荒、狩猎等活动;加强施工管理及施工机械养护,禁止施工机械柴油发生跑冒滴漏;施工期间应及时处理固体垃圾,有效处理废水,禁止将生产生活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防止污染河流水质事件的发生。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

  6、做好风险管控和应急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三、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6331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春市中科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5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