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奥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6-04-17 11:25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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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环审[2026]19

  吉林省奥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兴大路909号,建设性质为扩建,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用地,新增2台抛丸机、1台撕碎机,总投资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0.5万元。扩建后形成年重组发动机7500 台、变速箱4300 台的生产规模。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扩建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合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密闭,生产时关闭门窗。

  抛丸、喷砂工序粉尘上方设置集气罩,并设置风机引风,收集后的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未被收集处理的逸散粉尘及拆解、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通过高于楼顶烟道排放,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限值要求。

  发动机拆解工序设置密闭集气装置,收集挥发性油气,满足《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要求。清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清运。废部件定期外卖综合利用;布袋收集粉尘、废钢丸及钢砂集中收集后外卖废品收购站,废布袋由厂界定期更换回收。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柴油桶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加强对油品的储存管理,降低泄漏污染土壤环境概率;加强对废油桶的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油品出现泄漏,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6417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6417日印发

初审:史双桥 复审:邢雨哲 终审: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