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静之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农安县宏扬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县哈拉海镇红旗村13组,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厂区占地面积13312m2,不新建建筑物,利用厂区内现有建筑物,新建2条蒜片加工生产线,新建2台3t/h生物质热风炉为生产提供热源。
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分局原则同意《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淘,不外排;清洗扒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按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转运协议标准要求),优先回用于车间清扫/洒水降尘,多余部分罐车清运至农安县海格污水处理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次建设热风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热风炉烟气中烟尘、SO2、烟气黑度必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生产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热风炉车间(门窗排放口)烟(粉)尘排放浓度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环卫处理;布袋除尘器灰、灰渣集中收集外卖有机肥厂;废布袋由厂家负责更换处置;蒜皮及腐烂不合格蒜瓣集中收集,外卖有机肥厂;不合格蒜片集中收集,外卖处理;沉淀池污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石子集中收集环卫处理;废活性炭等危废临时贮存危废点,由有资质单位负责处置。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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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静之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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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机关 |
2026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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