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国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城区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公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维持现行1.20元/吨,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乡镇按照此标准执行。
污水处理费分类收费的划分原则与自来水用户的一致。
二、实施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计费水量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
四、征收方式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代收部门应承担起代收的责任,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
五、其他事项
(一)对弱势群体实施优惠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按每月减少4吨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征收。
(二)执行时间。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农价字〔2007〕8号)文件。
附件:
关于调整农安县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