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说明

时间: 2026-04-29 13:38 来源: 农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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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农安县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线下: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或者联系村级经办人办理社保二楼窗口、政务大厅二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线上:可以手机登录微信小程序“吉林省社会保险”自助办理。

  三、缴费档次标准及缴费补贴标准

2025年起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100元

30元

200元

40元

300元

50元

500元

70元

1000元

120元

1500元

145元

2000元

170元

3000元

170元

4000元

170元

5000元

170元

  其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含高龄加发

174元2025年7月起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至69周岁每月加发2元;

70周岁至79周岁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10元

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总额÷139

  五、计算缴费年份的方式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需要缴费。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至满15年(补缴享受政府补贴)。

  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可以补缴,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其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年至60周岁期间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养老保险费。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必须在到达享待年龄前,完成个人缴费(不欠费),待遇才能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2014年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办理资助缴费。

  当年缴费到账后,可办理亲属资助继续缴费。《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农安县自2025年起资助最高为5000元。

  八、自由选择缴费档次。

  本年度可自由选择档次进行缴费,在下一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缴费档次。比如今年选择缴费200元,明年再缴费时可随意更换选择其他档次,待遇跟累计缴费的总和有关。

  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提出注销申请,携办事人员身份证、死亡证明材料、参保人员银行卡或继承人卡(如有继承)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或联系村级经办人;居住在县城区域内人员,可以到政务大厅或社保局窗口,办理注销业务。

  十、城乡居保办理转移。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户籍地发生跨地区迁移的,可以向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将个人储存额全部转移。存在同时缴纳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情况,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转移或重复退款。


初审:江镇东  复审:王红伟  终审: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