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农农财联字[2020]17号

时间: 2025-11-10 10:51 来源: 农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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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培育,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吉农计财发[2020]16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县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一、绩效目标

  全县扶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数量不少于示范社(联合社)总数的10%(以农经总站备案为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应扶尽扶)。

  二、实施条件

  1、农产品清选、烘干、包装、初加工设备设施。

  2、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3、农产品仓储保鲜设备设施。

  4、建设规模农产品储存储藏库房不低于300平方米,保鲜冷冻库房不低于 100 平方米。种类可自己选择储存方式。

  5、对于土地集中连片便于集约化经营,有助于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生产的,可提供抗旱(节水)设备设施支持,绿色蔬菜大棚支持。

  6、对于有助于三产融合,实施有机农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可适当提供有机肥生产设备设施支持,但要从严掌握。

  三、补助对象和界定标准6、对于有助于三产融合,实施有机农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可适当提供有机肥生产设备设施支持,但要从严掌握。

  三、补助对象和界定标准

  1、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部门依法注册的、在县农经总站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依法成立。财务管理规范,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完整标准、账户正常使用。

  3、诚信经营,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

  4、带动能力强,乡村组织和周边群众认可。

  四、项目补助条件

  1、必须是 2019年-2020年建设且未享受过补贴的至验收时按要求竣工的项目。

  2、主体住所与建设项目必须属于同一乡镇内,不批准跨乡镇建设。

  3、必须由全体出资人提出申请并签字加盖公章。

  4、建设项目需经乡镇国土部门确立非违建项目。

  五、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

  省里为我县安排此项资金518 万元。

  1、每个主体单位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最高上限控制在30万元以内。实际补助额度以评估价格加最终申报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综合分配。

  2、实行建设预立项,制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申报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综合分配。

  2、实行建设预立项,制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六、实施要求

  1、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形成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查后执行,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自己实施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准弄虚作假,偷梁换柱。

  3、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不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取消补贴资格、并五年内不得申报补贴项目。

  4、对 2019年所申报项目无正当原因未建设的,今年不准重新申报。

  5、实行公开制度,所申报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在当地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

  6、项目建设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出据项目自评材料上报县农经总站,并上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农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安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初审:刘岩 复审:李博 终审:董梅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