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农经联字〔2022〕1号 关于2022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 2026-10-16 10:55 来源: 农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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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绩效目标

  总体安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搞好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全县扶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数量不少于13个。优先支持油料扩种的主体。

  二、实施条件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要建设粮食及农副产品仓储库房及农作物晾晒场地等。解决粮食等农作物露天堆放泥土地面晾晒造成的损失,提升粮食安全和品质。库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高度不低于5米。晾晒场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支持绿色生态农业。主要是建设温室大棚等,实行保护性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主体规模化发展。温室大棚不少于2栋(每栋不少于1标亩)。

  (三)支持农产品初加工。主要是完善农产品加工的设备设施等,由此提升产地农产品保存能力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推进电子销售能力和水平。

  以上三项均为2022年当年建设。

  三、补助对象

  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者注册登记的联合社。取得营业执照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

  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对申报主体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示范效应、引领功能等进行评估,留强去弱,择优申报。

  四、补助标准

  每个合作社补贴不超过主体投资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实施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实施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发布,进入视野的申报主体要在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同时对所有申报主体的补助内容、补助资金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认真组织实施。申报主体被通过后,通知主体按项目建议书内容进行建设,项目主体需提供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影像资料,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第三方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先建设后补助。全县验收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前。

  六、监管措施

  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后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农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农安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初审:刘岩;复审:李博;终审:孙伟